(1)航次租船合同,是指由船舶出租人(ship’s owner)提供船舶,在指定的港口之間對指定的貨物進行一個或數個航次的運輸,并由承租人支付海運費的合同,也稱程租合同。承租人可以是貨主,也可以是其他的航運經營人。
(2)包運合同,是指由船東按照統一的運費率(freight rate)和條款,為貨主運輸數量極大的特定貨物,但事先不指定船舶的一種貨物運輸合同。
(3)長期運輸合同,是指船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(可達10年以上)為貨主運輸貨物的一種合同。提供服務的船舶主要是一些在特定航線上的專用船,為一些大貨主服務。
(4)期租船合同,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船舶,并由出租人配備船員,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,并支付租金的合同。承租人可以是貨主,也可以是其他航運經營人。執行合同時,出租人支付船舶的固定費用,承租人支付船舶的可變費用。租船人為使用船舶而付出的代價叫租金,一般規定以整船每天若干金額計算,或以每噸船每月若干金額計算。
(5)光租船合同,又稱光船租賃合同,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,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、使用和營運,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光船租賃合同純粹是一種財產租賃合同,它并不具有運輸合同的性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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